自2017年7月1日起,企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是否需要提供
来源:蒙古包网 日期:2017/10/21 13:51:29 浏览次数: 我要收藏
自2017年7月1日起,企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是否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?
来源: 南方都市报(深圳)
(原标题:自2017年7月1日起,企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是否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?)
答:需要。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上述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